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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文件
河 南 省 建 设 厅
豫财农税[2004]37号
关于认真贯彻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市、县财政局、土地局、房地产管理局:
为了认真贯彻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豫政办(2004)96号)文件精神,加大契税征管力度,堵塞征收漏洞,各级财政征收机关、土地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,加强配合,做到契税应收尽收。现就有关问题,通知如下。
一、各级财政征收机关、土地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,做到资料共享,形成一种齐抓共管、协税护税的良好征收环境。
二、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大契税政策、法规的宣传力度,及时向土地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契税征管方面的政策、法规,使土地、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契税征营方面的方针政策。
三、各级土地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豫政办(2004)96号)要求: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,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,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。
四、各级土地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土地(房产)登记签收薄上应注明征收机关的完税(免税)凭证号或免税批文的批文号。
五、各级财政、土地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契税征收管理上,要密切配合,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,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。
河南省财政厅
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
二OO四年十月十日
新县财政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》
为加强县域规划区契税征收管理,规范纳税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及《细则》,现将契税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契税的纳税人是指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爱土地、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。就是说谁买房买地谁纳税。
二、有下列情况应缴纳契税:(1)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;(2)土地使用权转让,包括出售、赠与、交换;(3)房屋买卖、赠与和交换;(4)经政府有部门批准,行政、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、“集资”建设职工住房的方式,其房屋产权属出资者个人所有的,属于房屋买卖行为,照章缴纳契税;(5)政策规定其它应缴纳契税的。
三、凡是在2006年4月15日前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未申报缴纳契税的单位和个人,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县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的,税率按现行政策4%执行(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在144平方米以内暂减半征收),不加罚滞纳金;逾期补缴的,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四、2005年4月15日以后发生的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,其权属于承受者应凭有效合同(契约)10日内到县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,一个月内不申报纳税的,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对不申报、不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缴纳契税的单位和个人,征收机关将依法追缴,并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,必要时将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。
契税征收单位:新县财政局
契税征收地点:新县房产交易所大厅、新县行政审批大厅
咨询电话:2980502
举报电话:2960936
新
县 财 政 局
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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